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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六


  及至开宴时,鹤巢派人送了一封信来,说他临时腹痛甚剧,不能应邀,特意致歉。潘祖荫只好开席;酒至半酣,他开口说道:“我最近得了一座战国时代的鼎,细加考证,是鲁国的眉寿鼎;特此做了一篇图说,大家不妨细读鼎上的铭文,很有趣的。”说完,每人获赠图说一份;吴大激将它拿回家,正好有个江西的举人王同愈来访,他亦是爱好金石的,将这篇图说借回家,很下了一番研究的工夫。

  到得会试第二场,照例考五经,诗经的题目是“以介眉寿”;获赠图说的人,恍然大悟,无不引用眉寿鼎的铭文入试卷,王同愈亦复如此。果然潘祖荫已经交代十八房的房官,凡有引用眉寿鼎铭文的卷子,一律呈荐——取中与否,是主考之权;房考初阅,建议录取,称为“荐卷”。结果,许鹤巢坐失良机,而王同愈则捡了一个大便宜。

  不过,科场弊案,在会试中很少发现。因为会试取中,接下来是殿试;殿试只有一天,特派王公大臣监视,决无作弊的可能,如果殿试卷子文理荒谬,再调出会试卷子来一看,原形毕露,那时会有身家性命之祸。

  清朝的科场案,最严重的一次,发生在顺治十四年丁酉,即是所谓“丁酉大狱”。

  丁酉科场案,共有三闱出了问题:顺天、江南、河南。顺天闱通称“北闱”;江南闱包括江苏、安徽两省,通称“南闱”,是最大的两闱。且从南闱谈起。

  这一科江南的正主考为翰林院侍讲方猷;副主考为翰林院检讨钱开宗。发榜以后,舆论哗然,好事之徒,作诗文嘲骂;这本是落第举子,为了泄愤,常有之事,但这回有人作了一部杂剧,名为“万金记”,方字去一点为“万”,钱字留边旁为“金”,其中描写两主考纳贿情状,至为不堪。又有老名士尤侗,亦作了一部传奇,名为“钧天乐”,主考名叫“胡图”,为“糊涂”的谐音,其内容可想而知。这两个剧本,不幸传入禁中,顺治皇帝便有了先入之见。

  到十一月给事中阴应节,具奏参劾两主考,说弊窦多端,物议沸腾,如取中的方章钺,是少詹事方拱乾第五子,与方猷相知有素,乘机滋弊,请立赐提究严讯。得旨:据奏南闱情弊多端,方猷、钱开宗并同考官,俱皆革职,并连同中式举人方章钺,着刑部差员役速拿来京,严加详审。其他情弊,着江南总督郎廷佐严查明白,将人犯拿解刑部。

  在此以前,北闱的弊案已闹得满城风雨,这一科顺天乡试,共有十四名房考官,大理寺左右评事李振邺、张我朴亦皆入选,李振邺胆大妄为,经他的手而通关节者,达二十五人之多。这二十五人的卷子,不可能都分到他那一房,因而用房考专用的蓝笔,开了一张名单,命他的书僮灵秀,到各房去搜觅,结果查出能中的只有五个人。事后,李振邺忘了将名单索回,灵秀以示他的同事冯元。李振邺待冯元刻薄寡恩,所以,冯元将这张名单密密搜藏,准备必要时作为挟制勒索之用。

  榜发以后,人言籍籍。其时汉人有“南北之争”,这一科顺天的主考曹本荣、宋之绳的籍贯,一个是湖北黄冈;一个是江苏涞阳,都是所谓“南士”。而大学士兼吏部尚书王永吉,虽是江苏高鄞人,却依附北派,为了打击曹宋二人,唆使山东籍的刑科给事中任克溥,于十月十六日疏劾科场大弊,列举舞弊之人,包括李振邺在内。世祖震怒,降旨将疏中有名的人犯,拿交吏部会审。

  李振邺到堂后,坦承受贿不讳,又攀出张我朴及国子监博士蔡元曦等人。王永吉为了讨好北派,蓄意要兴大狱,将冯元唤了来,用好言骗出那张名单,不道所中的五人之中,第二名就是他的胞侄王树德。于是王永吉上疏自劾;世祖批的是:“王树德审明处分,不必先期陈知。”

  由任克溥指名参劾,经审问属实者,官员有李振邺等五人;行贿的举人二人,“俱着处斩、家产籍没,父母兄弟妻子俱着流徙尚阳堡(在吉林省)。”此为前朝所未有的严厉惩罚。

  此外冯元名单中人,以及在第一次审问口供中牵涉到的人,尽皆拿问。其中大部分已回家乡,刑部行文各省督抚,逐一逮捕进京,同时世祖降旨,所有顺天乡试取中的举人,加以覆试;日期是顺治十五年正月十五,地点在太和门,由世祖亲自命题,结果有八个人文理欠通,革去举人,其余皆准会试。

  但各省举人,虽已云集京师,只以南闱的弊案,正在办理,而御史上官铉又奏请江南新榜举人,照北闱成例,请皇帝钦定试期,亲加覆试。这一来会试便无法按期举行;因而礼部上奏,说“直省士子云集,闱务不便欠稽,其江南新科举人,恳停止会试。”批谕照准。江南新科举人无辜者,遭受了池鱼之殃。

  三月十三日,在西苑瀛台覆试,江南新科举人,除八股文两篇以外,另考一篇赋,一首试帖诗,赋题即为“瀛台赋”。每一名举人,有护军二人,持刀监视;堂下复罗列各种刑具,气氛极其恐怖。江苏吴江名士吴兆骞、字汉槎,与两兄并称“江左三凤凰”,赴试时战栗不止,竟缴了白卷,命运可想而知了。

  江南覆试结果,最幸运的一个叫吴阿呜;其时会试已过,特准参加殿试,亦就是未参加会试而取得了进士的资格。另外,有七十四人准仍作举人,但已耽误了本科的会试;有二十四人,虽仍准作举人,但罚停会试二科,按会试的年分为辰戊、丑未,本年顺治十五年为戊戌不算,下一科辛丑,再下一科甲辰,停科须至丁未年方得参加会试;至于文理不通,革去举人者,亦有十四人之多。

  这是丁酉科场案风波的第一波;第二波则为问罪判刑,而北闱轻,南闱重,此为“南北之争”,北派占了上风之故。兹分述如下:

  一、四月二十二日突传上谕,北闱系案诸人,皇帝要亲自处分。生死决于一言,如果问成死罪,照例“立决”,所以刑部预备了绑索四十副、“口衔”——一块长方形小横木,两头系索,自嘴部横过,系于脑后,小横木恰好衔在口中,目的是禁止犯人在临刑以前,口出悖逆之言;刽子手四十名。这表示,预计有四十个人将被处死;而事实上系狱的犯人,总计还不到四十人,因此这样从宽预备,意味着全体犯人,都有骈首就戮的可能,因此起解入太和门之时,犯人都吓破了胆,胆汁绿色,因此“便溺皆青”。

  那知雷声大,雨点小,上谕:“多犯一时处死,于心不忍;即于长安街重责四十板,候旨。”

  于是刑部遵旨,在长安街行杖;下杖极重,彷佛打算拿他们“立毙杖下”似地。刑部左侍郎杜立德虽是北方人,但极富正义感,喝住隶役骂道:“皇上天恩,特赐宽宥,你们是必欲置之于死地,辜负皇上的恩典吗?我告诉你们,止可示辱,不准重责,有甚么责任,我一个人担当;你们如果不听我的话,我一脚踢死你们!”幸亏有这番仗义执言,才没有发生惨剧。

  第二天,刑部拟定诸犯罪名,计分“斩立决”、“绞立决”、“绞监候”三等,上谕“俱从宽免死,各责四十板,流徙尚阳堡”。王树德本在“斩立决”之判,此时可以不死。北闱弊案,至此告一结束。

  二、南闱案结于顺治十五年十二月,刑部原拟至考拟绞,同考充军尚阳堡,举人方章钺等革去举人。向来刑部拟罪,都比较重一点,留下为皇帝减刑的余地,以示恩出自上。不意刑部拟轻,皇帝改重,正副主考方犹、钱开宗“俱着正法”。所谓“正法”即明正典刑、公开处决;绞刑只在监狱中执行并不公开,因此“正法”便是由绞刑改为斩决。

  房考共十七员,除一员已死亡,其余十六员均处绞;举人方章钺、吴北骞等八员,责四十板,充军宁古塔。至于所有人犯“家产籍没入官”,亦就是所谓“抄家”,不消说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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