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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二二


  神宗更定官制,独选人官称未正。崇宁初,吏部侍郎邓洵武上疏曰:“神宗稽古创法,厘正官名,使省台寺监之官,实典职事;领空名者,一切罢去,而易之以阶,因而制禄。命出之日,官号法制,鼎新于上,而彝伦庶政,攸叙于下。今吏部选人,自节、察、判官至簿、尉凡七等,先帝尝欲以阶寄禄而未暇,愿造为新名,因而寄禄,使一代条法,粲然大备。”

  徽宗从其言,诏有司讨论。于是置选人七阶。蔡元道《官制旧典》乃失引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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