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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十七


  和他的父亲皇太极、叔父多尔衮比较,福临的汉化政策又进了一大步。皇太极和多尔衮的汉化还只停留在模仿明朝的政治制度、录用明朝降官的阶段,而福临的汉化已经深入到思想文化、习俗风尚这一领域,不仅缓和了清初尖锐的民族矛盾,而且由思想统一推动和加强了政治统一,对清初迅速出现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格局,具有重大的作用。

  精神文化方面的汉化,落实到朝政上,就是一系列国家制度和机构方面的建革。

  为了文教治天下,为了加速统一中原的进程,福临都非重用汉官不可。重用汉人汉官的最要紧的地方,也是在国家机构方面最富建设性的变革处,就是内三院。

  亲政之初,福临在范文程的陪同下,频频亲临内院,甚至出入无常,几乎当成了他的起居之所。后来,福临索性在太和门建起一所内院直房即值班室,让大学士和学士等官分班入值,便于皇上处理批答奏章题本时向内院大学士们咨询讨论,使应更改的事务能立即决定、立即执行。到了顺治十三四年(公元1656年至1657年),内三院实际上已经成为清政府的权力中心,是福临加强中央集权、推行汉化政策的强有力的政治班底。到了顺治十五年(公元1658年)七月,福临仿照明制,将内三院改为内阁,大学士加殿、阁衔,称“中和殿大学士”、“保和殿大学士”、“文华殿大学士”、“武英殿大学士”、“文渊阁大学士”、“东阁大学士”。于是,内三院成为名实相符的中枢首脑机关。而这大清朝廷的中枢首脑机关,基本上由汉大学士和汉学士组成。这对福临来说有两重意义:既笼络汉臣、推行汉化,又防止贵族势力对皇权的侵蚀。

  翰林院的建革,更说明问题。

  顺治元年(公元1644年)定都北京时,清朝承明制设了翰林院,掌论撰文史之事,为正三品衙门。因未设满员,只有掌院汉学士,次年就被革除,合并进了内三院。到了顺治十五年(公元1658年),内三院改为内阁的同时,又恢复了翰林院,升为从二品衙门,设满汉掌院学士各一人,都兼有礼部侍郎衔。翰林学士是从科举考试出来的进士中挑选,而清初的科举,几乎是汉士子的专利,因为通晓四书五经、能作八股文的满洲蒙古士人,在当时可说是凤毛麟角。这样,翰林院也就成了汉官的天下。后来,福临竟谕令在紫禁城内乾清门东侧的景运门内建造直房,诏令翰林院各官分班直宿,以备顾问,宠信之深正足以表示福临的汉化之深。

  为了提高汉官在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和地位,福临又突破了许多祖制旧规:

  同级的满汉官相见,汉官必须长跪,满官不叫起不得起;顺治帝命改为见面时汉官一跪见礼即起。

  改变了汉官不得掌印的祖制,下令说:“以后各部尚书、侍郎及院寺堂官,受事在先者即着掌印,不必分别满汉。”

  改变了同级满臣高于汉臣、武臣高于文臣的薪俸制度,在顺治十三四年(公元1656年至1657年)间,实现了文武俸禄不论满汉,一例照品级支给的新制度。

  改变了同官满臣高于汉臣的品级制度,如原来同是六部尚书,满官为一品,汉官为二品。顺治十五年满汉官员品级划一,如六部满汉尚书俱为正二品。

  与此同时,继续推行垦荒与肃贪两项大政,官吏中骄横贪赃蠹国害民者,无不立正典刑,如吏部尚书谭泰、江宁巡抚土国宝、大学士陈名夏、顺天巡按顾仁等都因贪贿被诛杀。顺治帝甚至面谕刑部说:“贪官蠹国害民,最为可恨,一向法度太轻,革职问罪之后,还能享用赃资,以致贪风不息。今后大小官员,凡受赃银十两以上者,除依律定罪外,不分枉法不枉法,一概籍其家产入官!着为定例!”

  有名的丁酉科场案,正是福临仰慕朱元璋立法周详可传永久,将法制用于治国的一个例证。

  科举制度原本是使“天下英雄入我彀中”(唐太宗语)的统治者的妙招毒招。千年下来,汉人陷溺于科举至深至酷,难以自拔。清朝统治者更是旁观者清,所以一入关就连年开科取士,以迎合汉士子,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。为了显示清正廉明,为了拔取真正的人才,对科举考试过程中人人痛恨的贪赃坏法、作弊贿买施行严刑峻法,是顺治帝的必然选择,也是他肃贪的一贯作风。诚然,丁酉科场之狱,主考官、房考官及考中的士子,许多人因此被杀、被遣戍流放,处罚太重,常常被当做民族压迫的一个例证;但此事发难者是汉人,受祸者也是汉人,清朝用严刑峻法处理了此案,竟能使大多数未能考中和年年被摈的士人感到出气、感到痛快,并使后来的科举受到震慑,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比较清正、较少弊端,又是顺治帝乃至大清朝的一得了。

  亲政七年之后,积累了相当统治经验的顺治帝,组织了一批大学士校订《大清律》,这是福临立法治国的一件大事。《大清律》一直沿用到清末,虽然在后来的两百多年间,有所增减,但它的基础和基本构架是福临建设的。这应该说是他对大清国的一项重大贡献,为后来的国运兴旺提供了重要保证。

  清初的圈地法、投充法、逃人法三大弊政中,延续时间最长的,是逃人法。

  用顺治帝自己的话说,圈地是不得已的办法,因为必须要有土地房屋安置进关的满洲八旗军民。福临亲政的时候,该圈的地差不多也都圈够了,所以,他在顺治十年(公元1653年)下的“永不许圈占民间土地房屋”的谕旨,能够基本得到执行。这样,由圈地引起的投充,在严厉惩处借投充强占土地财产的罪犯之后,也渐渐平息下来。惟有逃人法,从宽还是从严,在朝廷的讨论中几起几落,始终不能解决。

  清朝入关前,抢掠汉人为奴隶,作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。入关后,土地被圈占的汉民多有带着土地财产投到旗下为奴的,即为投充,他们也是满洲八旗军民的私有财产。奴隶们不堪忍受主人的虐待而逃亡者,就被称为逃人。收留逃人的,被称为窝主。窝主窝藏逃人,就等于抢夺了满洲八旗军民的家产,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,那是绝不能容许的。因此从关外到关内,处理逃人,立法最严,这也是满洲各旗向国家、向皇家要求的最重要的保障。

  福临亲政后,逃人问题仍然很严重。代表满洲亲贵利益的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议出更严厉的法令:窝主被断给逃人之主为奴,窝主两邻(因不举报)流徙,捕得逃人在途中复逃,则解差也流徙。顺治帝认为过严,命再议;结果仍以原议上交皇帝。福临必须依靠八旗定天下,不能违国俗、拂众情,只得批准。

  立法再严,也挡不住奴隶的逃亡,还出现了大量冒充逃人诈索财产、陷害良善的事,致使天下纷扰,百姓痛恨。当朝廷中汉大臣纷纷上奏抨击逃人法时,福临不能不站在满洲的立场上斥责汉官。他心里何尝不明白,害民峻烈的逃人法,是造成国家动荡的不安定因素。处在满汉矛盾焦点上的福临,只得忍受双方火力的炙烤,其痛苦是可以想见的。

  顺治十二年(公元1655年)二月,兵科给事中李上疏,极论逃人法之弊,归结为七可痛,大大触怒了满洲亲贵。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定李死罪。顺治帝不准,命再议。又议得杖责四十、流徙宁古塔。顺治帝命免杖,安置在离关内近一点的尚阳堡。身为皇帝的福临,只能用这样曲折的方式来保护他朝廷中的一个中下级官员,他心里真够窝囊的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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