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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租轻重


 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,云:“一夫治田百亩,岁收粟百五十石,除十一之税十五石,余百三十五石。”盖十一之外,更无他数也。今时大不然,每当输一石,而义仓省耗别为一斗二升,官仓明言十加六,复于其间用米之精粗为说,分若干甲,有至七八甲者,则数外之取亦如之。庾人执概从而轻重其手,度二石二三斗乃可给。至于水脚、头子、市例之类,其名不一,合为七八百钱,以中价计之,并僦船负担,又须五斗,殆是一而取三。以予所见,唯会稽为轻,视前所云不能一半也。董仲舒为武帝言:“民一岁力役,三十倍于古,而田租口赋,二十倍于古。”谓一岁之中,失其资产三十及二十倍也。又云:“或耕豪民之田,见税十五。”言下户贫民自无田,而耕垦豪富家田,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,今吾乡俗正如此,目为“主客分”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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